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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出台
2007年04月18日福州日报
昨日,福州市政府出台了《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危险住房可以由业主自行出资改造或房屋所在地区政府实施改造。其中,危险住房地块面积较小(一般不大于5亩),且符合城市住宅用地规划功能、周围没有旧屋区、地块内所有业主一致同意出资改造的,经市政府批准,可由业主自行出资改造。 业主自行出资改造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业主自行出资改造的危险住房地块,若规划技术规定许可,可在保持房屋总套数不变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15%;否则,按原用地面积、原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不变的原则改造。业主自行出资改造的危险住房地块,其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可在房屋转让交易时缴纳。已缴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危险住房,改造后按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转与缴交。 危险住房改造由房屋产权人、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或所在地区政府指定单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委托房改前原产权单位)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由市房管局提请市危险住房认定小组认定。认定小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认定意见,经认定拟同意实施危险住房改造的由市房管局报市政府批准。 4种情况政府出资改造 《办法》规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所在地区政府按福州市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改造:危险住房地块面积较大的;危险住房地块与旧屋区相连的;危险住房地块的用地性质不属住宅用地的;业主不愿意自行出资改造的。各区政府应设立危险住房改造资金专户。 危房未改造怎么办 《办法》规定,未实施改造的危险住房,房屋产权人或业主大会应及时采取维修加固措施,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与检查,确保房屋使用安全。对经鉴定属危险住房,房屋产权人既不维修加固又不申请改造的,由房屋所在地区政府采取措施维修加固,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无法维修加固的房屋,按本《办法》规定即组织拆除改造。 未实施改造的危险直管公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加固与管理;无法维修加固的危险直管公房,由房屋所在地区政府统一按福州市有关规定拆迁改造。 市辖八县(市)的危险住房改造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记者黄戎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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