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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福州商品住宅期房不得转让
2007年10月24日福州日报
记者昨日从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获悉,从11月1日起,福州市商品住宅期房将不得转让,已办理预登记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符合条件的,一套商品住宅只能办理一次合同变更登记。 通知说,商品住宅预售合同原则上不得办理注销登记,在新政出台之前,商品住宅预售合同注销登记仍暂按榕房中综【2006】210号文件执行;已办理预登记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合同变更登记,一套商品住宅只能办理一次合同变更登记:商品住宅购买人的直系亲属或配偶,要求做为共同购买人的;多个购买人共同购买,其中部分购买人退出购买的;付款方式或合同价款发生变化的。(记者祁正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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